公告日期:2025-10-13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相关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部门,依照本制度
的规定,与审计部门共同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按公司选聘结果组织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收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一)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三)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等。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审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公司财务部门,财务和审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客观评价,最终结论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方可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同时应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九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会计师事务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连续聘任,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审计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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