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3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为加强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第 15号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申报及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了解公司大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情况以及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大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发生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
第七条 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 5%以上,或者其后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通知公司,并履行公告义务。
因公司股本变动,导致股东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公司应当 自完成股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权益的股份变 动情况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或者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前述股东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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