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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2 16:12:00 股吧网页版
三角轮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3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规定的义务,行使相应的职权,履行相应的职责,并获取相应报酬。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和保证。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股东资料的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负责人,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五)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取得任职培训证明,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秘信息并关注反馈意见。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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