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2 16:12:01 股吧网页版
三角轮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3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及《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相关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汇总、报送等工作。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资料涉及内幕信息的,须经董事会秘书核查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