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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2 16:12:02 股吧网页版
三角轮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3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交易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以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以下合称“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但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公司除外。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使用应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具体产品可以选择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固定收益类产品及专业理财机构发行的其他中低风险,产品净值波动性较小,产品与投资标的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等。
第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其自身名义进行委托理财,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应同时遵守《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交易事项以在确定的投资范围及期限内的预计投资额度为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委托理财预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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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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