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信息披露工作,促进本行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本行、投资者、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坚持金融为民,树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充分做好风险应对及处置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行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行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信息披露义
务人、境内外各级机构、控股股东、外部单位等。各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行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行应及时、公平地披露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向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呈报董事长、并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不在境内市场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境内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在境内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交易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本行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确保不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本行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本行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本行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本行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本行公告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应按照交易所
的要求作出说明并予公告。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本行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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