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
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行和董事会
负责,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本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负责办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聘请证券事务代表,
接受董事会秘书的管理和指导,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
保障。
第五条 本规则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总行。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质,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行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银行业监督管理规
则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七条 本行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本行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
第八条 本行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长、分管经营业
务的副行长、财务负责人除外)可以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董事会秘书兼任本行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
所的律师不得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十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
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本行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本行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一经聘任应及时公告,同时根据本规
则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监管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报备程序,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任职资格,其任期自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行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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