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维护全体股东
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以下简称股份)
的所有股东及本行普通股股权管理。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权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
第三条 本行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其登记、变更等一切相关行为遵循托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行股权管理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
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本行及本行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
行章程、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第七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及本行股东。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八条 本行股东应当具备《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股东资质。
第九条 本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
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十条 本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总局规
定履行出资义务。
本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本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本行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本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
股份。
第十三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本行应
当遵守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包括本行在内的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
在下列情形: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四)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拒绝或阻碍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本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权,应当告知受让
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股东责任
第十六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
次持有或变更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不足百分之五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本行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
本行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十九条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本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
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本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
第二十条 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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