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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友
发表于 2008-12-16 09:56:20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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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1-15



证券代码:430642 证券简称:映翰通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

信息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受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11月6日发布了“科创板上市委2019年第43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审议结果为:同意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能够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将需要各位股东确认股票原值(限自然人股东)、提供关联方信息以及上交所证券账户等事宜。为了有效推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进程,充分有效地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对全体股东提示如下:

一、请自然人股东尽快申报股票原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自然人股东持有限售股(即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股份)的成本原值(包括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相关资料,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对申报资料核查后出具《鉴证报告》。按上述通知规定,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股东,将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根据财税[2011]108号通知第三条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新上市的公司限售股的,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请各自然人股东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持股成本原值申报,如进行申报的,需提供本公告“附件1”所附资料,并请各位自然人股东将上述资料的扫描件及附件电子文件(word)发送至邮箱liyh@inhand.com.cn,并将原件邮寄至“收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3号楼5层,邮编:100102,收件人:李烨华,联系电话:010-84170010-8020”。

鉴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完成后不再接受持股成本原值和鉴证报告的申报,故特别提示需申报持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务必将申报相关资料或根据要求补充提供必要资料在2019年11月29日前邮寄送达(以快递件签收时间为准)。若逾期不进行申报或者无法提供完整的持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将视为放弃申报。

二、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根据上述要求,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以便主承销商进行核查,其中股东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请提供管理人关联方信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根据上述要求,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以便主承销商进行核查,其中股东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请提供管理人关联方信息。

全体股东应保证所提供的关联方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

有虚假、遗漏以及未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将由股东本人承担责任。

请全体股东将本公告“附件2”所附关联方信息于2019年11月29日前将附有签名或盖章的扫描件及附件电子文件(word)发送至邮箱 liyh@inhand.com.cn,并将原件邮寄至“收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3号楼5层,邮编:100102,收件人:李烨华,联系电话:010-84170010-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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