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11
证券代码:837626 证券简称:华博军卫 主办券商:新时代证券
重庆华博军卫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 2019 年 12 月 9 日 第三届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庆华博军卫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
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称“《公司法》”)、《重庆华博军卫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如在六个月内无法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应通知股东并说明无法如期召开的原因,并在阻碍股东大会如期召开的相关事项结束后及时召开。
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
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其他可以有效确认股东身份及表决结果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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