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重点关注事项(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境内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各类公司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在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公司按照《受托管理协议》《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及使用
第六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或其授权的董事确定的专项账户(下称“募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本息偿付等。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除非法律法规或公司签署的协议另有规定,募集资金不得一次性或分次划转至公司其他账户再用于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的一个月内,与担任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方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在不影响项目建设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主承销商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主承销商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条款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说明书未明确约定的,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流。将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主承销商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四条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金额,不足部分公司自筹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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