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06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系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大洋股份,证券代码:831571,以下简称“大洋股份”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文号:【2019】41号)。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内容
“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2014年12月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记载,常州天宁区青龙新丰村的工业用地使用权无设定抵押。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期限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18年12月20日。你公司披露上述信息不实,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此外,我局在核查中还发现你公司存在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形。公司2015年1月挂牌时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280万元,在取得《挂牌并发行股票登记的函》前将募集资金借予江苏兴泰昌恒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使用;2015年4月定增募集1620万元,在取得《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确认函》前将募集资金借予常州宝祥生瑞线缆有限公司使用。公司在取得《挂牌并发行股票登记的函》《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确认函》前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第一条关于挂牌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的规定。
对于你公司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行为发生,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主办券商对上述事项的关注、督导及风险提示情况
上述事项发生后,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及时告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此事项后已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其中:对于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不实披露,主办券商督促公司尽快补充披露事项;对于公司存在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形,主办券商于2017年4月28日披露了《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进行说明。
主办券商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持续关注投资风险。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本次风险提示事项的进展情况与处理措施,督促公司尽快处理相关事项,严格落实信息披露义务。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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