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4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本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本行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本行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行应当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出席本行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股东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
第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薪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本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六)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行章程,审议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对聘用、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百分之二十五的本行的重大收购、重大投资(指以发起、收购、受让股份等形式对其他企业进行的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本行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购买、出售及资产处置方案(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等);
(十二)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本规则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本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行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请求日的持股数计算。
第九条 本行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第十条 本行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行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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