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息披露管
理,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并维护投资者及相关利益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在定期报告里披露的信息;其它本行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本办法所称“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本行董事会和董事;
(二)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行部门和人员。
以上机构和人员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行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的原则,
披露的信息应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应符合监管机构对披露方式、时间、内容、格式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本行、本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者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本行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条 本行法定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董事长是本行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为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本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各部门和
机构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及时、主动报送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确保本部门和机构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
第十四条 本行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人员、各控
股子公司均应积极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均应尽责、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要求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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