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银行”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制定了《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回报规划的原则
(一)本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
(二)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三)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
二、本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基于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银行业经营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将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资本金需求、业务发展阶段、盈利规模、资本需求等,平衡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二者间的关系,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份方式分配股利,可进行中期分红。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并满足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该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是指:
(一)资本充足率已低于监管标准,或预期实施现金分红后当年末资本充足率将低于监管标准的情况;
(二)已计提准备金未达到财政部门规定要求的情况;
(三)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五)其他公司认为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厦门银行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厦门银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厦门银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厦门银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厦门银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规划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董事会将充分发挥决策和战略管理作用,推进和监督本规划的贯彻执行,并在定期报告或其他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公司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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