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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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
注销已回购用于激励计划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389 号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
注销已回购用于激励计划股票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389 号
致: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交通”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终止”)暨注销已回购用于激励计划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注销”,与本次终止合称“本次终止暨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定需要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电子版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本所仅就与本次终止暨注销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终止暨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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