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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5 18:01:41 股吧网页版
东兴证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6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公司”)的委托,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担任东兴证券的专项法律顾
问,并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及《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 声明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已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与相关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相关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业务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三)东兴证券及相关方已就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事宜出具相关承诺,其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所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方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备查文件之一,随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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