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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7:17:28 股吧网页版
江南水务:江南水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 2025 年 10 月 2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充分地收集、整理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重大信息,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发生较大影响的情况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3、由公司委派的参股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6、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五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控股企业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定,并指定专人为重大信息报告人,以确保能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各类重大信息并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重大信息提报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和对相关人员进行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界定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制订定期报告发布计划,及时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收集、汇总与定期报告相关的重大信息,完成定期报告编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予以公开披露。相关部门应按照董事会办公室制订的计划,将定期报告需要披露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在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报告:

(一)重大交易的报告事项及标准

1.重大交易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的重大交易的报告标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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