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相关财经法律、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五)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第八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价审查,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出的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约定,也可以续聘。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与公司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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