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制度
(经2025年10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分析经济和行业形势,结合企业实际,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为公司对外公共政策、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社会及管治政策等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日常运作与合规履职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工作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战略发展中心、、、财务管理部、技术创新中心、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相关议案、制度和报告的拟订及培训、调研等其他日常工作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与ESG发展方向、方针及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等情况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可持续发展建议,拟定ESG发展目标,提升公司ESG治理能力;
(五)审阅公司ESG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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