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经2025年10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须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审计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制度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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