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0 月 2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涉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审计中心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股东需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工作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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