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2025年10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并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如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或者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七)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包括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如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公司债券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活动;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失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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