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经2025年10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确保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公开,杜绝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审核管理工作,公司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或相关人员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
任何途径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特殊情况下,经由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总经理审批,董事会秘书审核及公司董事长批准,且外部单位出具《保密承诺函》(附件三)的,方可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需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并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公司及各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除外)。
(二)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
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二),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位,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此外部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三)具体经办人员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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