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实现,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业绩成果与薪酬分配相匹配的激励机制,科学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导、价值创造原则。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及年度工作目标确定考核内容,按所创造价值贡献考核结算薪酬。
(二)绩效导向、有效激励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四)依法依规、规范运作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运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对象:
(一)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并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不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对象如在公司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薪酬标准按担任其中某一职务对应的核定年薪基数孰高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制定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管理岗位的工作年限、主要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和审查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支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管理中心负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八条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薪酬策略、年度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以下主要方面因素合理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总额:
(一)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物价增长水平等。
(二)岗位责任及工作强度。
(三)个人能力和专业技能。
(四)工作经历、学历及专业职称。
(五)公司紧缺人才。
(六)特别贡献。
第九条 公司将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坚持统筹协调,薪酬增长与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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