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7
关于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6年6月26日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下称“《自律
监管指引 1 号》”)与《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资料文
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
资料和所作的说明均真实、准确、完整;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及印章均为真
实,相关授权文件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原
件保持一致。公司已向本所全面披露全部事实,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
误导情形。本所律师假定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各项陈述和说明均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结合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完成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工作。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等内容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本
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6 月 5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s://www.sse.com.cn/)发布了《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6-015,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明确了股权登记日。
2.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 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8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内容。本次
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系统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布时间为2026年6月5日,
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6 月 18 日,召开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本次股东会由
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