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
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中期、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定期报告披露事项
负有首要责任;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分管工作相关的定期报告事项负有直接责任;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披露制度、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
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八条 定期报告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在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能买卖公司股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定期报告有关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章 独立董事职责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十三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年度生
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根据需要可开展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
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上述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的职责。上述见面应有书面记录,当事人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报中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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