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的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可以以公司名义
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主要负责处理公司规范运作、公
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
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合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
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
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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