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否则,公司应按照
规定及时补选独立董事。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当
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不存在具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不得被提名为上市
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得由下列人士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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