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3 17:09:46 股吧网页版
东材科技: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履行关联交易的控制和日常管理职责,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为负责关联交易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的认定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 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
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款、第二款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
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相关协议或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审计部、法务部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应确定公
司关联人名单,下发到各子公司和相关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及董事、高管任职情况等的变化对公司关联人名单进行持续更新,并及时下发到各子公司和相关部门。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关联人隐瞒关联关系,或以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占
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资源。审计委员会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情况,
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资源的可能,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