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履行关联交易的控制和日常管理职责,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为负责关联交易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的认定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 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
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款、第二款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
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相关协议或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审计部、法务部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应确定公
司关联人名单,下发到各子公司和相关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及董事、高管任职情况等的变化对公司关联人名单进行持续更新,并及时下发到各子公司和相关部门。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关联人隐瞒关联关系,或以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占
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资源。审计委员会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情况,
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资源的可能,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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