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依法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是指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所述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适用于本制度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
(三)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上述部门或单位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七)其他可能知悉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或股份,或者虽持有其股权或股份50%以下、但能够对其实施实际控制的投资企业。子公司应建立内部重大信息报告机制,确保信息及时传递至母公司。
子公司重大信息的统计范围应当涵盖其控股、控制的全级次子公司。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持续地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
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划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
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信息报
告工作,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当形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快速反应机制。各子公司应当指定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的直接责任人,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作为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部门,并将责任人及责任部门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应当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能及时掌握所在单位重大事项,并有权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其他人员了解本制度所列重大信息的详细情况。如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证券监
管部门及本制度规定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报告标准和报告时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报告:
(一)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与上市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
(五)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除董事长、总经理以外,公司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七)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生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或者获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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