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2 18:12:22 股吧网页版
东材科技: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
公司”)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开展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具体职责权限、工作规则及履职规范,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其具体职责权限、工作规则及履职规范按照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执行,不纳入总经理日常分管范围。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担任公司总经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人善任、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专业背景,累计 8 年以上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
经历,熟悉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
务负责人 1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事前审议,聘任结果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非独立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不得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任期一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聘任合同执行。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任期届满、辞职或者解聘生效,应向董事会办妥业务、资产、印章
等全部移交手续并签署移交清单。总经理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保密义务在离任后长期有效,竞业限制义务按照约定执行,最长不超过 2 年。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工资、福利、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解聘或辞退方案,按既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九)签发本公司日常行政、人事、财务和其他业务文件;

(十)在董事会书面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管理、融资、投资调整、工程项目结算、预算调整等审批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