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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材科技: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积极性和责任心,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与经营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和工作职责相匹配,同时兼顾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承担的责任义务及享有的管理权限精准匹配,实现责任、权力与收益的协同统一。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相契合,引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聚焦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严格与业绩结果挂钩,构建“激励促提升、约束防风险”的联动机制。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批准,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
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
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九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及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重复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按公司标准据实报销。

第十条 公司董事(指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组成,其中: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责任、能力、从业经验、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是年度薪酬的浮动部分,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三)中长期激励:公司结合行业特征、发展阶段与业务模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推行任期激励、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五)公司可根据需要制定其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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