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30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建立完善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的指导意见》《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和业绩相符,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考核标准;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评;
(三)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60%。实施中长期激励的,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具体金额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独立董事津贴的实际情况确定或调整,并遵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津贴标准执行。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按照相关规定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所任职务对应的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考核和激励方案执行,不单独发放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得领取公司薪酬。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和具体岗位,按公司薪酬方案及考核评价结果领取薪酬。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结合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健全薪酬与绩效挂钩机制,将经营业绩、岗位职责履行及个人贡献作为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切实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执行,全年分两次发放。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按照上级部门要求以及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其中中长期激励收入应实行递延支付机制,原则上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个人应发薪酬中代扣代缴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分别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薪酬情况。
第五章 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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