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63 号
────────────────────────
关于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白银有色,A
股证券简称:601212;
王普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李志磊,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 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吴贵毅,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徐东阳,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根据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在
编制前期报表时,未能合理预计子公司上海红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三家供应商的预付款减值情况,对公司 2019 年度至 2023 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科目进行追溯调整。其中,公司 2019年至 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分别调减 2,381.98 万元、4,763.97 万元、4,763.97 万元,占调整前金额的比重分别为 41.04%、65.29%、58.28%。2023 年度归母净利润调增 2,492.00 万元,占调整前金额的比重为 30.00%。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多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涉及金额较大、占比较高,影响了投资者知情权。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普公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总经理李志磊、王彬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吴贵毅、徐东阳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股
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相关责任人提出申辩理由主要如下:
一是引起差错更正的主要原因是原股东单位司法重整导致上海公司预付款未全额收回,属于上市公司不可控事项。二是会计差错更正系集体决策事项,责任人已在任期内积极履职,前任总经理、财务总监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发生在其离职以后,对本次差错更正不认可。三是未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一是公司对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前期信息披露不准确,违规事实清楚,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所称未造成影响、对差错更正不认可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二是原股东单位司法重整在公司会计差错更正所涉期间已经发生且持续存在,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能审慎估计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的影响,保证财务数据披露的准确性,所称股东重整不可控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三是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未能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就相关事项勤勉尽责,应当对任期内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