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证券代码:601212 证券简称:白银有色 公告编号:2025—临 049 号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了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临 04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
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普公先生、王彬先生、孙茏先生、吴贵毅先生、徐东阳先生: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银有色)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白银有色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白银有色陆续购买30亿元理财产品,2019年上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至2024年12月收回本金及相关收益。白银有色在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其他流动资产部分披露了30亿元理财产品的期初、期末余额,但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要求,在
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30亿元理财产品具体情况,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普公2018年10月至2020年7月任白银有色总经理,2020年7月至今任白银有色董事长,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彬2018年10月至2021年1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任白银有色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孙茏2017年2月至2022年5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22年5月至2025年5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吴贵毅2013年12月至2020年4月任白银有色财务总监,2020年4月至2022年8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22年8月至2024年8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
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徐东阳2019年5月至2022年10月任白银有色财务部主任,2022年10月至今任白银有色财务总监,其任财务部主任时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担任财务总监时签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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