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1
证券代码:601212 证券简称:白银有色 公告编号:2026—临 043 号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6 年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长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临 037 号)。
2026 年 4 月 30 日,公司接到董事长王彬先生告知,获悉其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 号),所涉事项与本公司无关。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甘肃证监局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兰石重装及兰石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 年至 2024 年期间,兰石重装与控股股东兰石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其中,2020 年发生额 9,700 万元,占兰石重装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5.59%,年底无余额;2021 年发生额 61,600 万元,占兰石重装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9.34%,
年底无余额;2022 年发生额 226,520 万元、年底余额 7,859 万元,分别占兰石
重装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7.72%、2.35%,2023 年年初余额全部归还;2023 年发生额 223,300 万元、年底余额 26,431 万元,分别占兰石重装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6.49%、7.87%,截至 2025 年 6 月余额全部归还;2024 年发生额 127,000 万元,
占兰石重装当期披露净资产的35.96%,年底无余额。兰石重装未在2020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上述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兰石重装未及时对案涉资金变动进行会计处理,造成兰石重装 2023 年、2024
年半年报分别虚增银行存款 103,677 万元、80,688 万元,分别占兰石重装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 8.15%、6.24%,上述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兰石集团作为兰石重装控股股东,组织、指使案涉资金占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兰石重装相关定期报告、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兰石重装案涉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兰石集团案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行为。兰石集团时任董事长王彬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是兰石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
对王彬处以 14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甘肃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王彬先生自 2026 年 3 月以来担任本公司董事长,目前能够正常履职,上述
《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事项与本公司无关,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 号)
特此公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