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经营者利益与企业长期利益相结合,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公司业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规模及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岗位价值以及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任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五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薪酬水平、所在地区薪酬水平、通货膨胀水平、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以及公司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另行约定除外)。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福利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经股东会
批准,公司可以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为其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决策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方案决策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二)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十条 董事薪酬构成:
(一)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导公司经营方向和重要决策,领取与岗位相应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年度绩效薪酬构成,其中年度绩效薪酬占薪酬总额的 50%;
(二)除董事长以外的其他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按照所担任的职务领取薪酬;未担任具体职务的,不额外领取薪酬;
(三)独立董事:发放税后固定津贴。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一)经理:薪酬由基本薪酬、年度绩效薪酬构成,其中年度绩效薪酬占薪酬总额的 50%;
(二)除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月度绩效薪酬、年度绩效薪酬构成,其中月度绩效薪酬占薪酬总额的 20%,年度绩效薪酬占薪酬总额的 30%。
第十二条 薪酬确定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及经营业绩直接挂钩;
(二)基本薪酬根据职位等级、职责权重、任职能力综合确定;
(三)绩效薪酬根据基本薪酬标准、公司绩效完成情况、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考核的结果确定。考核由复合指标构成: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规范运作、职业道德、企业文化建设等多方面。公司于每年年初根据各管理岗位的情况,制订详细的考核指标及绩效薪酬对应标准,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业绩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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