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及 ESG 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工作组组长,组员根据实际工作临
时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4.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 ESG 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指导管理层
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并提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战略与目
标等;
5.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事项相关报告进行审阅并提出建议;
6.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7.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8.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 由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委员会备案;
3.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投资协议、合同、《公司章程》及可行性
报告等报工作组;
4. 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工作组围绕董事会、委员会战略规划及要求,协调各单位开展 ESG 相关工
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
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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