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各项职责,现就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甘丽凝、崔吉子及董事陆丹青3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甘丽凝女士担任。
因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已届满,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甘丽凝、崔吉子及董事尹彪3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甘丽凝女士担任。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5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7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25年3月21日,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管理层与年审会计师召开了沟通会,充分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报告。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了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对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初稿进行沟通,对审计程序和要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2025年4月18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管理层与年审会计师召开了沟通会。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进度、初步审计结果、关键审计事项、重大事项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了汇报。
3、2025年4月22日,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等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4、2025年6月2日,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5、2025年8月26日,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和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6、2025年10月27日,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7、2025年11月10日,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管理层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审会计师就2025年年报召开沟通会,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初步确定了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审计项目团队和时间安排、关键审计事项等相关事项。
三、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履行职责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了监督和评估的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开始前,审计委员会与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重点审计事项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确定了具体事项和时间安排,并对审计的关键事项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确保了审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在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注重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积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在为公司审计工作期间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计划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
为保持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时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工作中表现出的严谨、客观、公允、专业、独立,经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表决后,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审阅、检
查了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按照工作计划认真执行。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委员会未发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三)审阅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各期财务报告,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认为公司财务报告均按照证监会的相关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允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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