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1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制定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建立健全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
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包括:信息披露管理、对外
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部门。信息
披露管理规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和修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的负责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九条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
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 协调。
第十条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规定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所须披露的信息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以及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和可转债公告书;
(二)公司公开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三)公司公开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应披露的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须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在公开发行前公布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