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1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暂缓披露、豁
免披露临时报告,或者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申请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依法依规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标准及内部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如
下:
(一)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重大信息。在报送过程中,如认为相关信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情形,应第一时间填写《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 1),完整列明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具体内容、申请原因、法规依据、暂缓或豁免期限等内容,并同步提交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上述材料经本部门或分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对符合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上报董事长批准。
(三)申请事项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暂缓或豁免披露。相关人员应签署《保密承诺函》。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者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公司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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