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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20:08:13 股吧网页版
上海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年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行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行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行股份。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本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报、披露等义务,以保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其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本行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持有、变动本行股份及锁定期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购买、出售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处分本行股份,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本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行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行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八)本行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本行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本行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本行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情形(二)下不得转让的股份还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新增持有的本行股份。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行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行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行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还应遵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中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

第三章 禁止内幕交易

第十条 作为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本行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行股票:

(一)本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1 日;

(二)本行季度报告、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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