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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2025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确保本行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本行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商业银行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五)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及相关统计报表;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本行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合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行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行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是本行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在本行或者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在本行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
(七)本人与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
(八)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在与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存在财务、法律、会计、审计、咨询、保荐、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者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以致于妨碍履职独立性的;
(九)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至第(八)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十)就任前三年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曾经在本行或者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
(十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在不能按期偿还本行贷款的机构任职;
(十二)本行可控制或者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行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独立董事。
一名自然人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
第六条 一名自然人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在银行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的,相关机构应当不具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九条 已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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