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登舟、金利成 被保荐公司代码:601229.SH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
3172 号文核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公
开发行总面值人民币 200 亿元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
其中每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2 亿张,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张。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9.66 亿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年 2 月 1 日对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审验报告》(普
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 0173 号)。本次可转债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起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担任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本次
可转债挂牌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自 2021 年 2 月 10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如持续督导期届满本次可转债尚未完成全部转股,则延
长至本次可转债全部转股)。
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
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 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
相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进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
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 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 义务,并已报上交所备案。2025年度持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 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没有对协议内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 容做出过修改,亦未提前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
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
原因。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
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按有关向上交所报告,并经上交所审核后予以 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披露。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不的,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5个交易 存在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日内向上交所报告。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 并通过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作。 等方式,对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 规的行为且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况。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保荐机构督促并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 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公司治理制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 度的情况。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建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工作内容 完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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