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防范、降低汇率和利率风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任何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只能与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预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应与公司预测的外币业务收付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发生的外汇衍生品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管理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责部门和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流程;
2、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3、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4、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外汇市场的研究,外汇市场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5、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涉及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
进行披露。
(二)审计室: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并对以此为依据进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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