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29 17:56:21 股吧网页版
红塔证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30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经 2026 年 5 月 2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辞职时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涉及独立董事辞职,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应在监管要求时间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应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义务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论何种原因离任均需配合公司按要求在离职生效后及时完成工作交接,并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上级部门离任审计要求的,则需启动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董事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决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