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澄清“限消”:自身无付款义务 且措施已被撤销
来源:财中社
9月8日,红塔证券(601236)发布公告,公司在北京金融法院立案的(2025)京74执1145号执行案件中列为被执行人,并且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事项源于公司与上海潼骁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仲裁,仲裁结果确认付款义务人为红塔证券红鑫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而非公司本身,因此公司不负有任何付款义务。
根据仲裁结果,公司管理的红鑫2号需向潼骁投资管理的潼骁1号偿还9622万元,包含本金5989万元、利息和补息1846万元及罚息1787万元。2025年7月1日,法院已立案执行,7月7日收到执行通知书,8月1日划扣红鑫2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3793万元。限制消费令于9月3日发出,后于近期撤销,法定代表人的工作及出行正常。整体来看,本次仲裁及执行结果对公司损益及经营情况不构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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