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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8 22:44:32 股吧网页版
红塔证券及总裁陷“限高”风波,公司回应:已撤销!红鑫2号还要付5828万?
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蓝丽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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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裁沈春晖被“限高”,红塔证券在9月8日午间进行了紧急公告回应,且就旗下资管产品被投资人申请仲裁后的详细仲裁结果及偿付立场作出了说明。

  红塔证券表示,相关裁决书中确认的付款义务人,为公司管理的资管产品——红塔证券红鑫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红鑫2号”),并非公司本身。公司表示,针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已经撤销,公司经营和法定代表人的工作及出行一切正常。

  天眼查APP显示,北京金融法院于9月1日向红塔证券下发限制消费令,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9月8日,时代周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红塔证券,相关人士表示,限高令已确认是撤销状态,根据之前的仲裁结果,本次案件的赔付将以相关产品中的资产进行划扣。

  据时代周报记者了解,该诉讼案件主要牵扯到红塔证券与一家私募机构——上海潼骁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潼骁投资”)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

  去年10月,针对红塔证券管理的资管产品“红鑫2号”,潼骁投资曾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今年4月,仲裁结果出炉,但并未提及红塔证券的过错,主要聚焦产品本身。

  红塔证券:付款义务人并非公司

  时代周报记者根据公告梳理,2020年8月14日~8月17日,“红鑫2号”与潼骁投资担任管理人的潼骁长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潼骁1号”)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借款本金合计5998.50万元,“红鑫2号”将19华晨04债券质押给“潼骁1号”提供质押担保。

  后因华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其破产管理人已按照重整计划向“红鑫2号”支付债券清偿款3647.26万元,且预计将继续支付1731.79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为准)。

  然而,潼骁投资认为“红鑫2号”未偿还向“潼骁1号”所借款项,已构成违约,公司未经清算,擅自取回“红鑫2号”款项,侵犯了申请人的权益。基于此,2024年10月,潼骁投资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

  目前,仲裁结果出炉,“红鑫2号”需向“潼骁1号”偿还9622.11万元(含本金5988.85万元、利息和补息1846.16万元、罚息1787.44万元)。同时,“潼骁1号”有权就“红鑫2号”从华晨集团债券上已受偿的金额优先受偿。此外,该案件的仲裁费73.70万元,也由“红鑫2号”进行支付。

  除此之外,潼骁投资其余仲裁请求并未获得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支持。

  红塔证券曾在2024年报披露,潼骁投资的仲裁请求中的第三点为:“公司(红塔证券)在10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结合如今的仲裁结果,该请求未获得支持,红塔证券暂时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仲裁结果出炉后,7月,潼骁投资便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月1日,法院已经划扣“红鑫2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3793.21万元。按上述偿还金额测算,“红鑫2号”至少还需赔付5828.89万元。

  此次限高“乌龙”便来源于此。

  红塔证券在公告表示,公司于9月3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的限制消费令。法院认为,7月1日法院已经立案执行申请人潼骁投资“申请执行公司(红塔证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红塔证券称,根据仲裁结果,本案执行依据的裁决书所确认的付款义务人为“红鑫2号”而非红塔证券,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潼骁1号”不负有任何付款义务。

  上述红塔证券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经与法院沟通,仲裁结果中的付款义务人为“红鑫2号”后,该限制消费令已经撤销。该人士还表示,如果最后投资人无法拿回全部本息,最终还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去解决,但无论如何,是通过产品里面的资产去进行赔付,与公司并无关联。

  律师:双方不具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若主张管理人有责任需严格满足“四要件”

  目前,华晨公司破产管理人向“红鑫2号”支付的债券清偿款是否已结清,尚不得而知,但作为基金投资人,潼骁投资显然想要急切拿回本金和利息。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9月8日,上海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瞿琨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为信托财产,资管计划独立于管理人财产,管理人监督管理资管计划资金的运作。但是,如果管理人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责任,比如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合同约定的违反等。

  瞿琨进一步解释,由于该案具有特殊性,基金投资人和资管计划的管理人(红塔证券)不具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若基金投资人想直接向管理人(红塔证券)主张责任,一般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路径实现。在此路径下,需严格依据侵权责任的“四要件”进行分析与举证,即需证明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

  瞿琨表示,只有当上述四个要件均满足,红塔证券才需对基金投资人的损失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反之,若任一要件未能成立,则红塔证券无需承担该侵权责任。

  红塔证券也在公告中表示,本次仲裁及执行对公司损益及整体经营情况不构成影响。当日,公司股价报收8.97元,微跌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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