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裁沈春晖被“限高”,红塔证券在9月8日紧急发布公告进行回应。红塔证券表示,根据仲裁结果,红塔证券作为独立法人对潼骁长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负有任何付款义务。红塔证券在公告中还指出,目前,前述限制消费令已经撤销,公司经营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春晖工作及出行一切正常。

红塔证券回应
央广财经记者在天眼查上查询发现,北京金融法院在9月1日向红塔证券发布限制消费令。北京金融法院于2025年7月1日对“申请人上海潼骁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下简称潼骁投资)申请执行红塔证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立案执行,因红塔证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北京金融法院对红塔证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要求红塔证券及其法定代表人沈春晖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北京金融法院发布的限消令
根据红塔证券2024年年报,2020年8月14日至8月17日,红塔证券管理的红鑫2号与潼骁投资担任管理人的潼骁1号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借款本金合计5998.5万元,红鑫2号以“19华晨04”债券作为质押担保。
2024年10月,潼骁投资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仲裁结果显示,红塔证券的资管产品要偿还本金及其利息、补息、罚息累计9622.11万元。今年7月初潼骁投资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月1日北京金融法院已从该资管产品托管账户划扣3793.21万元。
红塔证券表示,根据仲裁裁决结果,付款义务主体为红塔证券管理的红鑫2号产品,而非公司本身。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红塔证券对潼骁1号产品不负有任何付款责任。红塔证券表示,此次仲裁及执行结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红塔证券2025半年报也提及此事,红塔证券表示,根据裁决书,仲裁相关款项均由红鑫2号资产管理计划承担,公司在1000万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仲裁请求已被驳回,同时红塔证券还指出裁决结果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